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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玖玖八茶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召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7EDUR07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打傣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2〕010131号
你勐海玖玖八茶厂具有生产调味茶生产资格,其生产的“航天普洱丹参茶”系普通食品。经查明,其在生产普洱茶紧压茶(生茶)时添加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丹参茎、叶”粉碎物,却在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航天育种丹参”,其行为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通则GB7718》的规定。另经查明,丹参,列入2020年《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本案添加的丹参茎叶粉碎物,系中药材(食用农产品),是华储粮拼品科技(云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种植并直接采收,将案涉的丹参叶(茎)粉碎后添加到普洱茶中,该丹参叶(茎)粉碎物,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没有经过药用渠道流通、药品加工工艺等程序成为“药品或中药饮片”在药店中销售流通,本案中丹参叶(茎)粉碎物质,应视为丹参中药材,不属于药品范畴。本案普洱茶中添加丹参叶(茎)制作调味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即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又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订)第2条、第24条、第60条的规定能得出:第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二,中药,包括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三,不能得出“中药材”就是“药品”的结论。第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不属于“药品”范围,不适用《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规定,该类中药材可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该类中药材,不能认定为“药品”。本案的丹参叶(茎)粉碎物,虽然未列入食药同源物质目录,但该中药材,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已沿用30年以上。该茶厂在普洱茶制品中添加丹参叶(茎)中药材的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
勐海玖玖八茶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共计人民币:15240.00元(大写:壹万伍仟玖贰佰肆拾元整)。
1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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