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车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82MA7BFNMB4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原汽车站1楼大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5年3月25日,本局接到杨某一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到假冒五粮液白酒4瓶,支付货款4320元,并向本局提供“五粮液?”白酒(以下简称五粮液)实物1瓶,付款记录,请求本局依法处理。五粮液实物标签信息如下:封口编码:065348855587 957509661680,批号:852838 23,生产日期:2019/03/19,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浓香型白酒。
2025年3月25日,本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五粮液进行鉴定。
2025年3月2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川五辨(鉴)NO:5010964《辨认/鉴定证明书》,证明书判定称:“该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韶山市清溪镇迎宾路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未查见五粮液实物。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的酒水进货记录,查见五粮液进货登记,但该进货记录未登记五粮液的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无法证明此进货记录与涉案五粮液的关联性。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案五粮液的进货票据,未能说明涉案五粮液的合法进货来源。
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酒类货架上方的1段监控视频,以及从清溪镇派出所调取到的2段视频,还原杨某一、杨某二从当事人处购买涉案五粮液的经过,以及当事人经营者李晓春及其朋友抢夺涉案五粮液,殴打杨某一的过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本局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李晓春从他人处回收涉案4瓶五粮液,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五粮液供货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涉案五粮液的进货票据及支付凭证,无法证明涉案4瓶五粮液系当事人合法取得。
2025年3月24日,杨某一、杨某二从当事人处购得2对共计4瓶涉案五粮液,售价1080元/瓶,共支付当事人货款4320元。付款后,杨某一、杨某二当场以买到假酒为由要求李晓春按货款十倍赔偿,双方当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李晓春等人对杨某一、杨某二进行打击报复并毁灭证据,致使上述2对五粮液中各有1瓶被摔毁。剩余2瓶损毁的五粮液中的1瓶由杨某一在争执中护下,在3月25日向本局举报时提供,另1瓶在争执中被当事人员工拾取,在3月25日当事人将其作为证物提交韶山市公安局进行登记。
另查明,涉案2对白酒系当事人理货员成对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其中1对五粮液在销售前李晓春就已明知系假酒,其中1瓶在争执中被摔毁,另1瓶由李晓春提交给韶山市公安局。另1对五粮液在双方协商时,李晓春对其中1瓶进行现场辨认,确认为假酒,该瓶五粮液已在争执中被摔毁,另1瓶由杨某一提供给本局。留存的2瓶五粮液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封口编码完全一致。
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共4瓶,违法经营额4320元,违法所得4320元。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萬元整(¥20000.00);
综上,罚没共计人民币贰萬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5-08-08
2
韶市监处罚〔2024〕56号
2024年8月18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382002024081834737989)后于8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酒类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无比”无比凸酒(产品名称:无比牌无比凸酒,酒精度:30%vol,净含量:100ml,生产商: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至:20240707)6瓶正在对外销售,该食品至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应商资质及进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靖驰食品商行以8.95元/瓶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的“无比”无比凸酒48瓶,并以13.8元/瓶的标价对外销售,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依法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
现已查明:涉诉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08日,保质期至2024年07月07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因当事人未及时对其清理,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涉案食品详细销售情况已无法查证。已查明在8月14日以13.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刘某涉案食品1瓶,剩余6瓶尚未销售出去,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无比”无比凸酒7瓶, 货值金额总计96.6元,违法所得13.8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无比”无比凸酒6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捌角(¥13.8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没款共计贰仟零壹拾叁元捌角(¥2013.80)。
2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4-10-30
3
韶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编号:1430382002024042388831696的投诉单称“韶山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车站店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损害来了消费者的权益”。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查见投诉人所述涉诉商品“350ML厨邦100%纯芝麻油”,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涉诉商品购物小票和涉诉商品“350ML厨邦100%纯芝麻油”(产品编号:6902902010047、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22年6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的照片现场确认并认可,现场提供了上述涉诉商品的供应商资质及进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从湘潭百味商行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350ML厨邦100%纯芝麻油”,以24.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且索取了进货凭证。
涉诉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12月29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及时对其清理,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涉案食品的详细销售情况已无法查证。已查明当事人在4月21日以24.8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过期“350ML厨邦100%纯芝麻油”1瓶。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50ML厨邦100%纯芝麻油”共计1瓶,货值金额总计24.8元,违法所得24.8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1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4
韶市监处罚〔2023〕18号
2023年3月2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红线椒”进行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HN20230310733)显示:“精品红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81mg/kg大于0.05mg/kg的标准指标限量,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签收,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精品红线椒”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4月14日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壹元陆角(¥291.60元);
2、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贰佰玖拾壹元陆角(¥2291.60元)。
2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