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阿拉哈克三星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英奎 | 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01748679973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阿拉哈克镇阿拉哈克村惠民路1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稽罚(2025)2号
经查明,你加油站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营业收入由以下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过对公交易账户收取销售油料款:一是通过一般存款账户绑定POS机收取销售油料款;二是通过基本账户收取销售油料款。 第二部分:通过第三方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油料款,进行账外经营隐匿收入。一是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法定代表人韩英奎的微信收款码收取销售油料款;二是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3月4日期间使用莫爱莲的微信收款码收取销售油款。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具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销售货物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你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存在利用微信个人二维码进行收款少计收入,从而未全部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之规定,你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少缴纳增值税款核算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202245.18元,销项税额26291.82元,进项税额124.06元,已缴纳增值税7426.69元,检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500689.58元,销项税额65089.65元,进项税额124.06元,上期期末留抵18741.07元,少申报增值税额38797.83元。 计算过程:500689.58×13%=65089.65元 65089.65-124.06-18741.07-7426.69=38797.83元 2.2021年3月申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16002.63元,销项税额2080.34元,进项税额0元,已缴纳增值税0元,检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954885.59元,销项税额124135.13元,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8896.33元,少申报增值税额115238.8元。 计算过程:954885.59×13%=124135.13元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86541.46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