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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光恒注册资本:52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3245950160434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河南县优干宁镇西北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8
(2024)青民再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5-28
(2024)青0121民初124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1
(2024)甘01民终16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张*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25
(2023)青23民终1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付**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8-24
(2023)青2324民初11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付**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县人民法院
6
2022-01-18
(2021)青民再1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2-01-18
(2021)青民再1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付**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01-05
(2021)青0105民初6823号
追偿权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9
2021-06-22
(2021)青23民终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付**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3-18
(2021)青2324民初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付**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31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
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0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南黄项目部,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30
2023-11-20
(2023)青23民终1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付**、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29
2022-03-19
(2021)青2324执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付**、被执行人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15
2021-10-29
(2021)青民申68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21
2021-04-23
(2021)青2324民初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付**、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5008.42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30
2021-07-08
(2021)青23民终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7
2021-04-21
(2021)青2324民初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与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09
2020-01-17
(2019)甘0102民初6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鼎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税稽罚〔2026〕2号
1.接受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3、9、证据19-23、证据47、补充证据3)(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2020年9月取得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商品项目为“木制品*建筑模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号码:63790274-63790287)金额为1,286,283.17元,税额为167,216.83元,价税合计1,453,500.00元。企业于2020年9月进行成本核算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转账方式支付资金1453500元,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周后吉于2020年9月25日给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恒之子李汉尧转账800000元,系资金回流。(3)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经对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恒、财务负责人尤学俊调查(询问),李光恒表示该笔购买业务实际供货方为甘肃临夏一户经销点,并提供上述经销点发生实际交易的运费单据及支付运费凭证、出入库单据、向第三方支付预付款凭证及入账凭证,未提供与临夏供销点的交易流水、供销点纳税主体资料等。(4)收到协查(上游企业已证实虚开)2025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黄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717000125042173703),证实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向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综上所述,企业于2020年9月从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第三方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号码:63790274-63790287)金额1,286,283.17元,税额167,216.83元,价税合计1,453,500.00元;企业于2020年9月进行成本核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青海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昌泽木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实际交易对象为临夏某经销点,所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63790274-63790280)系虚开,价税合计金额为:773500元;另外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63790281-63790287)发生真实交易,价税合计金额为:680000元,存
(1)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2019年188,825.35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2020年428,355.86元和2023年426,519.90元50%的罚款,计427,437.88元. (2)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761,685.95元中的478,447.92元(其中2019年涉及283,238.03元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0%的罚款,计239,223.97元. (3)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8,084.30元中的23,922.40元(其中2019年涉及14,161.90元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0%的罚款,计11,961.22元. (4)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房产税399,794.30元中的349,519.54元(其中2019年涉及50,274.76元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0%的罚款,计174,759.78元. (5)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镇土地使用税132,022.62元中的110,018.85元(其中2019年涉及22,003.77元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0%的罚款,计55,009.45元. (6)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2019年涉及印花税50元,因税款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你企业利用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63790274-63790280)价税合计金额为773500元,导致2020年少缴税款264,564.39元(其中增值税88,986.73、城市维护建设税4,449.34、企业所得税171,128.32).对你企业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应为132,282.19元(已包含在上述偷税涉税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关于虚开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对你企业按偷税违法行为处罚.
1567194.39元
国家税务总局黄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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