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交特来电充电网运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晓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84WHYP7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汽开区和谐大路和乙一路交汇处盛世汽车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价稽处罚﹝2024﹞11号
现已查明:长春公交特来电充电网运营有限公司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建立充电站向充电用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当事人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充电站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当事人非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接电的充电站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经查,按照《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户用电价表》(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设置并收取小数点后6位或7位的电价。2021年1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其运营平台设置充电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仅保留至电价的小数点后4位进行标价,结算电费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收取;并在2024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其经营的4家充电站仍执行10月份电价。综上,2021年1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仅保留至电价的小数点后4位进行标价,但在结算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收取的行为符合舍零取整的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因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存在多收价款的情况。此外,其经营的4家充电站于2024年11月1日至26日期间未按照工商业两部制电价设置电价,致使多收取充电用户1715.78元电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限期十四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715.78元,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其实施的不明码标价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没收限期未退还的价款;3、处违法所得1715.78元0.2倍罚款。
1715.78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