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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温水镇锦绣红城老火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ABH97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温水镇文昌街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上标注无生产者的地址的啤酒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上标注无生产者的地址的啤酒的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销售获利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啤酒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企业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当事人已经阅读(已向当事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保证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清楚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及法律意义。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生产者地址无法辨识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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