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润针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M197Y3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快速路6348号天鸽智创园东区11栋一单元4层401、5层501(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0
(2025)浙0703民初70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芊佰佳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永润针织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市监处罚﹝2024﹞30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29日,2024年6月28日,本局收到被处罚人浙江永润针织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快速路生产不合格服装的检测报告三份。<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舒蕾儿童短袖圆领家居服28件;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3元;四、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597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2
金东市监处罚﹝2024﹞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15日,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办事处金丰园区内的当事人委托福州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设计的男士T恤KL-212TX00共计200件,采购价28元/件。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销售给5家不同地区的商场,在2023年6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上述批次男士T恤KL-212TX00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T22849-2014标准,依据《安徽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11月3日被本局查获时为止,上述批次男士T恤KL-212TX00销售价为32元/条,未销售的该批男士T恤KL-212TX00已全部返厂销毁。以上合计货值金额6400,违法所得8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行为。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58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3
金东市监处罚﹝2023﹞22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东阳市芊佰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设计的舒蕾牌女长裤30件。并于2022年5月12日销售给6家不同地区的大润发商场,分别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所在的华东服饰31号店,配送4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所在的华东服饰133号店,配送4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所在的华东服饰52号店,配送6条,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所在的华东服饰64号店,配送6条,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所在的华东服饰96号店,配送6条,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所在的华东服饰113号店,配送4条。在2022年7月1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定期监督抽查中,上述批次女长裤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ZJ(2022)FZ01-03646),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3年4月23日被本局查获时为止,上述批次女长裤加工费56元/件,销售价78元/件,未销售的该批女长裤已全部返厂销毁。以上合计货值金额2340,违法所得6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6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16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