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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788446744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龙水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31
(2022)桂11民终5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邓**,廖**,乔**
毛**,郭**,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19
(2022)桂1102民初1369号
劳动争议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廖**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8-18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9
2022-07-15
(2022)桂1102民初1369号
劳动争议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廖**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399.6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9
2019-07-23
(2019)桂1102民初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市宇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29
2019-07-19
(2019)桂1102民初1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百达设备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29
2019-07-23
(2019)桂1102民初1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南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29
2019-07-19
(2019)桂1102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州市八步区宏兴陶瓷机械加工厂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29
2019-07-19
(2019)桂1102民初105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天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13
2018-12-29
(2018)最高法民申5345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25
2018-03-22
(2018)桂民终116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3-06
2018-01-29
(2017)桂11民终962号
劳务合同纠纷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06
2017-04-25
(2016)桂1102民初36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2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八)应急罚﹝2025﹞非煤3号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2项一般事故隐患,公司虽自行排查出此2项一般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未及时消除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故隐患处于持续状态。
决定对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6-01-16
2
(贺八)应急罚﹝2025﹞非煤2号
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专业研究机构研究论证擅自回采矿柱”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未及时消除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决定对贺州市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应急管理局
2026-01-16
3
贺(八)环不予罚字〔2024〕1号
经调查,2023年9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交叉检查时发现,位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南乡镇龙水1号的贺州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其项目主体工程包含矿体、废石场、选矿厂、尾矿库,于2023年4月24日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511007884467443001W),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贵金属矿采选092,实行重点管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铅镉在线监控设备的标液与电解液的位置相互放反了,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使用、校验、维护,造成在线监控维护不到位、设备不正常运行。2023年9月12日下午,我局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未出现异常,废水排放达标。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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