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原县蒙粮农业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建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K2336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五原县银定图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004号
当事人销售的云南蓝宏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宏”牌聚谷氨酸颗粒农用微生物菌剂,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了有效活菌数≥15亿/克、N+P2O5+K2O≥10%、聚谷氨酸原粉40%、矿源腐殖酸有机质65%、有机硅44%、地衣芽孢杆菌2000亿/克、多粉芽孢杆菌1000亿/克、执行标准GB-20287-2006,该产品未标明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检测方法的有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7.9.2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03月20日购进上述化肥50袋(进价80元/袋),未销售,当事人库存的该批次化肥已被云南蓝宏化肥有限公司召回,经核算该批次化肥货值金额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市监处罚〔2025〕049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肥料于2025年2月份从顾勇处购进,共购进20吨,进货价1900元/吨,销售价2000元/吨,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3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3
五市监处罚〔2024〕081号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农药广告
罚款0.99万元
99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4
五市监塔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销售种子未明码标价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5
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当事人是商品销售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商品服务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于2017年10月9日开始经营,未按规定张贴价格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整改。据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未建立财务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5000.00元
五原县塔尔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4-26
6
五市监处字(2023)157号
当事人假冒发明专利
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7
五市监处字(2023)082号
当事人销售的“邦达”牌硝酸磷钾氨基酸钙复合肥虚假宣传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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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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