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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朝歌酒吧服务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育皎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TBGU0X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天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5〕39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元谋县朝歌酒吧服务馆,于2024年1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元谋县元马镇龙马天街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1月12日晚19时30分左右,周某鸣因自己过生日,邀约文某然、罗某某楠和顾某俊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现场点了3瓶大理V8啤酒和一些小吃。当晚20时20分,元谋县公安局元马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龙马天街酒吧进行检查,查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消费的周某鸣等4位消费者都是未成年人,现场有3人已各喝了1瓶大理V8啤酒,元马派出所民警当场对4名未成年人进行劝离,周某鸣扫码支付了啤酒及小吃费用后,4人随即离开元谋县朝歌酒吧服务馆。 经核实,2025年1月12日晚在元谋县朝歌酒吧服务馆消费的周某鸣、文某然、罗某某楠和顾某俊4人均为未成年人,其中:周某鸣2008年1月12日出生,当天刚满17岁;文某然2010年6月6日出生,未满15岁;罗某某楠2008年11月18日出生,未满17岁;顾某俊2008年12月17日出生,未满17岁。4人当晚累计消费144元,其中大理V8啤酒3瓶,24元;小吃120元,由周某鸣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大理V8啤酒进价为60元/打,折合5元/瓶,以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当事人2025年1月12日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24元,获违法所得9元。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处以罚款10000元。 上述没收加罚款,共10009元。
1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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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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