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蒲净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H5MEF1F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8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开化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1
服务合同纠纷
中招众合项目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3
(2022)晋0107民初7495号
合同纠纷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2
(2022)晋0107民初7495号
合同纠纷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6
2021-11-16
(2021)晋0110民初3030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33号
办案人员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公用管道GB2级特种设备设计资质。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公用管道GB2级特种设备设计资质,实施了出具供热一次管网设计图纸的事实。
经查,本案所涉矿区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包含供热一次管网和供热二次管网两部分,其中供热一次管网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其设计活动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设计资质(公用管道GB2级)。依据阳泉市泉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矿区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的情况说明》《阳泉市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矿区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复的补充说明》,并结合本局对阳泉市泉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实,该项目供热管线总长度为137282米,其中一次管网线长9878米(占总长度的7.195%),二次管网线长127404米。
经对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交付的《阳泉市泉西热力有限公司矿区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中一次管网线长度进行计算,该设计施工图显示一次管网长度为4101.98米,占总长度的2.99%。
该项目设计合同总金额为120.3万元,采用分段设计、分段施工、分段付款的方式。2025年8月1日,阳泉市泉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支付本阶段管网设计费18万元,该金额占设计合同总金额的15%。截至立案时,当事人收到的设计费仍为18万元。
本案违法所得界定为当事人针对该项目供热一次管网部分开展设计工作所取得的设计费用。鉴于本案相关设计合同未明确区分供热一次管网与二次管网的单独设计费用,无法直接核算一次管网设计对应的报酬,本局结合涉案项目实际设计情况、工程量核算惯例及公平公正原则,采用“供热一次管网与二次管网设计长度占比”的方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具体核算过程如下:
其一,核算全部一次管网设计对应总费用:以设计合同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一次管网线长占全部管网(一次+二次)线长的比例折算,计算公式为:全部一次管网设计费用=设计合同总金额×一次管网线长占比,具体核算结果为1203000元×7.195%=86555.85元。
其二,核算本案实际违法所得:当事人本次已收取的设计费占设计合同总金额的15%,该款项系第一阶段设计工作的阶段性报酬,应按同等比例折算一次管网部分已收费用,计算公式为:本案违法所得=全部一次管网设计费用×已收设计费比例,具体核算结果为86555.85元×15%=12983.37元。
此外,若采用“按已交付设计一次管网长度占比核算违法所得”的方式,其具体核算过程如下:
其一,核算已交付一次管网设计对应的总费用:以设计合同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已交付一次管网线长占全部管网(一次 + 二次)线长的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公式为:已交付一次管网设计费用 = 设计合同总金额 × 已交付一次管网线长占比,具体核算结果为1203000元 × 2.99% = 35969.7元。
其二,核算该方式下的违法所得:按照已收设计费15%的比例进行折算,计算公式为:拟算违法所得 = 已交付一次管网设计费用 × 已收设计费比例,具体核算结果为35969.7元 × 15% = 5395.46元。
对比上述两种核算方式,本局认为:当事人已收取的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之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捌拾叁点叁柒(12983.37)元。
50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