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欢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浩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DFMFBW7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小寺垸北侧时代天骄21栋S172-1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31号
现查明,涉案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在抖音平台上“饭匹兄弟小店”购买的,一共购买了2瓶,其中1瓶已经用完了,剩下1瓶没有开封一直放在厨房里。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购买记录截图。涉案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是在仙桃老农贸市场里一户卖调料的商户购买的,主要是在做卤虾时使用,具体购买时间记不清了;海天辣鲜露调味料是当事人店铺开业进货时批发商赠送的,一直放在操作间没有使用,也没有开封。因为购买时间都比较久,没有留存相关购买票据,也没有保存相关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陈述购买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后就开封了1瓶用作新菜品的开发,剩下1瓶没有开封一直存放在操作间里。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在2025年5月份做卤虾时使用了一部分,此后到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没有使用。海天辣鲜露调味料不在当事人做菜的配方中,一直放在操作间没有使用,也没有开封,时间一长就忘记清理了。这些食品原料具体使用情况没有记录,也不记得了。截至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除1瓶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已开封使用外,其余2种食品原料均未开封。根据购买记录的内容,2瓶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进价是18.8元,单价是9.4元/瓶。据当事人口述,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进价是60元/瓶,海天辣鲜露调味料进价是15元/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84.4元。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03-614号)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03-1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违法所得计算:在询问时,当事人称涉案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在2025年5月份做卤虾时使用了一部分,此后到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没有使用,但未建立相关使用记录,具体使用数量、对应成品销售数量及价款等信息无法准确陈述。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海天辣鲜露调味料并未开封,未产生相关经营收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桃市监限提〔2026〕03-06号),明确要求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供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对应成品的销售记录以及经营过程中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据材料。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有效材料,亦未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涉案已开封产品货值金额,我局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6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1瓶、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1瓶、海天辣鲜露调味料1瓶;2.没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所得60元;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罚没两项合计306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