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绎精筋养生保健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飞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DRG3W1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五堰北街居委会香港街3号2幢4-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调查及询问当事人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开展经营活动,为充分利用经营场所原有宣传牌,通过网络搜集及自身积累的养生相关知识,自行撰写“肝胆净化排毒特护/肝胆排毒有利于身体健康,过敏症状会逐渐降低,免疫力也会大大的提升”宣传内容并搭配图片,委托第三方制作该广告牌,制作费用50元/块,于2024年7月底安装完毕,因无需报销未索取费用票据。
同期(2024年7月),当事人通过抖音业务员在其抖音店铺上传“艾熏黄金灸+净化排毒特护套餐80分钟”服务项目,定价500元,并提供了对应的《抖音服务合同》。
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交宣传牌制作费用凭证,执法人员通过市场询价核定该宣传牌制作费用为43.33元;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抖音服务合同》,本案涉案宣传牌制作费用按43.33元、网络服务费用按500元认定。
另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台账,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自行清理店铺相关服务项目,导致销售数据灭失,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3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