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港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瑞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264733590C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2006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7
2017-08-02
(2017)鲁0203民初149号
运输合同纠纷
青岛鑫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3-13
2015-03-13
(2015)北民初字第12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郭**与青岛鑫港物流有限公司、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南市监处罚〔2024〕15号
2024年1月11日,青岛鑫港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致电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咨询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鲁B·27029)是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以及办理使用登记的相关事宜。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沟通初步判断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告知其于次日携带该叉车相关资料前往我局现场咨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实:其正在使用的叉车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代码为5110的特种设备;该特种设备未办理过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在“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内也未查询到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相关信息;《机动工业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中显示该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的年度定期检验报告。
针对当事人正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2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青南市监特令〔2024〕第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叉车的管理使用主体。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和委托权限。
3.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及车牌(首检后由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颁发)照片2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首检后由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颁发)复印件1份、《机动工业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叉车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及其首次定期检验时间。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青南市监特令〔2024〕第2号)1份,证明了下达指令书时间以及内容。
5.《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王霞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财务系统打印的《利润表》1份、《资产负债表》1份以及公司法人的重大疾病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公司经营状况。
以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由委托代理人王霞签字盖章确认。
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期限,已于2024年1月15日完成了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6000元。
6000.00元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