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旋律之约酒吧服务屋(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茶江艳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EEUH769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宝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宝达路南侧、滨河西路西侧(山水田苑商业街一期4栋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45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警示标志。2026年3月12日晚,未成年人辉某金到当事人酒吧为其姐过21岁生日,通过微信支付1000.00元,明确用于购买酒,但未指定具体消费酒的品牌及数量,无具体消费明细,由酒吧工作人员搭配送到台位上。2026年4月10日辉某金再次到该酒吧,饮用3月12日未消费完存在酒吧的22瓶风花雪月啤酒,无新的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所得为1000.00元。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