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43U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浙江华盾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4
(2023)浙0324民初1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翁**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1-07-21
(2021)浙0324民初4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杨**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1-07-09
(2021)浙0324民初3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刘**
永嘉县人民法院
4
2021-06-21
(2021)浙0324民初3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刘**
永嘉县人民法院
5
2021-06-08
(2021)浙0324民初3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颜**
永嘉县人民法院
6
2021-05-31
(2021)浙0324民初3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王*
永嘉县人民法院
7
2021-01-05
(2020)浙0324民初67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朱**,中山市华劲鞋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8
2020-11-16
(2020)浙0324民初5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鸿枫鞋业有限公司,赵**
永嘉县人民法院
9
2020-11-06
(2020)浙0324民初5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固镇县亿兴鞋服加工厂
永嘉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04
(2020)浙0324民初5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鸿枫鞋业有限公司,赵**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2-03-30
(2021)浙0324执418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30
2022-03-11
(2021)浙0324执36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29
2022-02-22
(2021)浙0324执418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3-24
2021-04-16
(2021)浙0324执1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24
2021-06-28
(2021)浙0324执16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24
2021-01-27
(2020)浙0324执309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3-21
2021-04-13
(2021)浙0324执10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2-28
2022-01-28
(2021)浙0324执36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3-02
2020-10-14
(2020)浙0324民初5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潘桥宇熙皮鞋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3-01
2020-11-16
(2020)浙0324民初5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凯倍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鸿枫鞋业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49号
违法事实: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其处以2018至2020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3719122.86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19122.86元
对其处以2018至2020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3719122.86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19122.86元
3719122.86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