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余聚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衍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3MA35KPJW7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坝上路(原县环保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5〕33号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督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信用监管股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导出长期未经营企业名单,对长期未经营的企业开展清理。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长期未经营企业开展清理。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邮寄《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及时办理歇业、注销登记的提醒函》、《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国内挂号信函,因无法联系或无人签收被退回。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进行取证,该局向我局提供《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税务取证回执,纳税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的纳税状态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同时,我局向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余县人民法院发送拟吊销企业意见征求函,审核拟吊销企业社保缴费情况、企业扶持情况及是否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吊销的情况。因当事人涉嫌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核实案情,经请示领导批准,并指派陈阳金、郑斌涛调查此案,2024年4月11日,片区管理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已拍照留证。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当事人,且当事人因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经调查取证,通过对证据收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企业查询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已被列入异常; 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大余县寄通事业部《大余县2024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寄送情况回执》1份,证明我局通过寄送挂号信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联系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税务取证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 4.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未参保,不存在不宜吊销的情形; 5.大余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吊销的情形; 6.《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0-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