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1MA72GAN53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7
(2022)甘0981民初8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玉门市照升酒菜馆
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
2021-08-27
(2021)甘0981民初176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马***,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马**
玉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2
2022-08-22
(2022)甘0981民初14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罚﹝2025﹞182号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玉门市巨龙御园小区在用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号楼1单元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及时更换,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6月,现场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显著位置仍未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玉市监特令字〔2025〕2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2025年10月17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涉嫌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立案并调查。经查明,该物业公司未在巨龙御园小区8号楼1单元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问题系该公司办公室主管人员高丽娟负责巡查并督促问题整改的,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月14日对该部电梯进行专项检查后将问题及时反馈该公司,该公司联系了维保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重视程度不高,一直拖延未整改。2025年6月,维保公司联系酒泉市特种设备检验监督所将该电梯检定后,没有及时取回《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物业公司办公室主管人员高丽娟巡查发现该问题后,没有督促落实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更换事宜,经调查,该物业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建立了《电梯运营及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日常巡查记录,但是巡查人员没有及时将巡查的问题认真记写并督促落实。上述行为构成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违法事实。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3号
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巨龙御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给予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巨龙御园小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玉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26
3
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甘肃中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万豪景苑)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玉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