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奥齿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BXXEGT4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人民街地税花园小区东厢房2层1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55号
2025年10月14日,青冈县市场局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奥齿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发现该业户经营中未按规定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货值金额:35.00元人民,执法人员查验了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经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据符合;当场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及责令立即改正,该业户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报经我市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董明进行询问,至2025年10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业户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资质。
5.照片复印件,证明:该医药公司违法经营行为。
6. 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经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医疗器械合法来源; 7.查阅执法平台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业户首次违法。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