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金真西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锋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BLN9NR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金燕大厦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72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诸暨市金真西医诊所有限公司从浙江了达医药有限公司以6.5元/贴的价格购进50贴“汉元集”牌医用透气胶带,产品备案号:豫郑械备20220379号、生产备案号:豫郑药监械生产备20220057号、生产日期:20230203、有效期至:20250202。上述医疗器械在超过有效期后仍被当事人以20元/贴的售价放在药房内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进行使用,于2025年4与16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9贴“汉元集”牌医用透气胶带;二、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9贴“汉元集”牌医用透气胶带;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