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丽锦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589758665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村干校路西侧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30
票据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9-10-25
(2019)津0111行初177号
天津市丽锦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7-05-09
2016-09-12
(2016)津0103民初5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丽锦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旺源鸡煲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92.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9-12
2016-09-12
(2016)津0103民初5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丽锦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旺源鸡煲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9-12
2016-09-12
(2016)津0103民初5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丽锦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旺源鸡煲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39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武减处﹝2023﹞157号
当事人在现场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称该员工食堂是在2023年5月底才建成使用,当事人未意识到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未能进行许可证的办理业务。当事人称该食堂共为公司内8名员工提供午餐和晚餐,每餐就餐人数在4-5人左右,不向员工收取费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单位食堂的餐饮加工活动,由此认定当事人有积极改正态度。综上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中无违法所得,有积极改正态度。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电磁炉2个,燃气灶1个、电饼铛1个。
5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2
津河西综执处决字(2023)第025号
燃气经营企业未实行实名制销售
贰万元
20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