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猪脚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琴 | 注册资本:7.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E5KPEE8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美华生活广场25栋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2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海鲜酱(酿造酱)1瓶、徽厨芝麻调味油1瓶,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