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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巷子口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小超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EXQ9ET5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镇解放北街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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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实,当事人门店招牌名称老巷口包子铺,2025年10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开业,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两名未办理健康证,采购肉类没有查验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没有保持经营场所、用具清洁卫生,没有保证原材料等隔墙离地存放,没有采取防尘防鼠防虫害等防污染措施。2025年12月11日,本局曾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员工办理健康证、保持场所及餐用具清洁整齐、增加防污染设施、定期清理过期和感官异常食品、建立进货台账等,至本次检查当事人未改正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食品安全法规方面裁量幅度,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3000元。 综上,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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