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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传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LEXC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红光街15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2
(2024)渝0116民初14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2
(2024)渝0106民初17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7
(2024)川1502民初4364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5
(2024)川1503民初1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3
(2024)川1503民初7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2
(2024)川1503民初543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7
2024-04-18
(2024)沪0115民初257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文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
2024-04-12
(2024)川1503民初54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彭**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9
2024-04-01
(2024)川1503民初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格兰可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01
(2024)川1503民初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兴辉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5
2024-04-01
(2024)川1503民初3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199.8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15
2024-05-16
(2024)川1503民初1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12450.5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7-15
2024-04-02
(2024)川1503民初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格兰可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361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7-15
2024-04-02
(2024)川1503民初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兴辉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5652.4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7-15
2024-01-23
(2024)川1503执1号
承揽合同纠纷
珙县华洁危险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7-15
2024-01-22
(2024)川1503执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宜宾市南溪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1-30
2021-01-20
(2021)川1503财保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四川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540585.8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该公司环评及批复要求:运营期废水中生活污水需要收集进入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厂处理。你公司设置有独立生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将生产区域和食堂生活污水汇集后输送至红光公司废水处理厂处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楼化粪池内沼液通过观察井内的溢流口流出到雨水收集沟进入外环境,该公司办公楼化粪池生活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收集进入污水管网输送至红光公司废水处理厂处理。
罚款人民币18.5万元
185000.00元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04
2
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报告》中液氨罐区储存单元(2个49.6m3)仅按照1个49.6m3液氨储罐最大设计量进行计算,未将备用罐(日常倒罐使用 )纳入计算;2.三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液氨储罐区)气动阀无动力气源供应;3.240工房底楼内存放固体氢氧化钠(片碱)3.45吨、间苯二酚0.5吨、20%氨水18.4吨等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报告》中液氨罐区储存单元(2个49.6m3)仅按照1个49.6m3液氨储罐最大设计量进行计算,未将备用罐(日常倒罐使用 )纳入计算;2.三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液氨储罐区)气动阀无动力气源供应;3.240工房底楼内存放固体氢氧化钠(片碱)3.45吨、间苯二酚0.5吨、20%氨水18.4吨等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等,现场照片,《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部分),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运行记录和登记台账,生产厂区布置图,组织机构和任职文件资料等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分别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77000.00)元;合并执行,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1010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3000.00元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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