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崇东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登岸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2MA47YM1N0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崇礼乡马庄村南X003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应急罚〔2025〕02019号
上蔡县崇东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上蔡县崇东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55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 3 名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上蔡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