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乐每家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光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1336646358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木器一条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4﹞37号
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从大理成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公斤“黄桃燕麦吐司(调理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在其超市内进行销售。该批次食品被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也认可检验结果。在收到检验结果时,上述批次“黄桃燕麦吐司”已销售3.05公斤(含抽样2.07公斤),售价为每公斤39.80元,销售收入共计121.39元。未售出的1.95公斤已于6月28日下架并退回供货商。另,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在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实施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剑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0号
剑川乐每家商贸有限公司管理的乐每家超市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剑川乐每家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给予剑川乐每家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剑川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1-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