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大自然之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志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H2RX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文星大道58号(市工人文化宫文星路567号门面及二、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2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从鄂州市鄂城区苏发有干鲜经营部以36元/瓶的价格购进家樂牌浓缩鸡汁调味料1瓶,购进后作为食品原料放置于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备用,用于加工制作“小炒黄牛肉”和“豆米三鲜”两款菜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瓶内剩余量约为瓶身五分之一。现场检查未发现操作台上存放其他相同或类似调味料。上述调味料用于菜品“小炒黄牛肉”和“豆米三鲜”的加工制作,“小炒黄牛肉”自2026年1月起停止制作销售,该菜品停止销售时,上述调味料尚未超过保质期;“豆米三鲜”于2026年3月销售2份,该时间段内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即当事人在加工制作上述2份“豆米三鲜”菜品过程中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78元(39元/份×2份),因涉案食品原料系作为辅料使用,不单独销售,且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台账,无法准确核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豆米三鲜”菜品的具体成本及获利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樂牌浓缩鸡汁调味料1瓶;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