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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玉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MA9LH2J95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西段与232省道交叉口2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2025年4月27日,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受商丘市元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生产入库“文遇?”天然苏打水成品188箱,规格:400ml/瓶×24瓶/箱,收取商丘市元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及加工包装费3.5元/箱,经自验合格后于2025年4月29日由商丘市元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装车拉走,销售价9.5元/箱。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11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文遇?”天然苏打水的耗氧量(以O2计)、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Q/JBS0004S-2024《天然苏打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耗氧量(以O2计),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2.0,实测值:4.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7-2023(4.1酸性高锰酸钾滴定法);检验项目:溴酸盐,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9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10-2023(22.1 离子色谱法-氢氧根系统淋洗液)﹞。 2025年6月12日,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受河南省考拉学长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入库“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成品103箱,规格:370ml/瓶×24瓶/箱,收取河南省考拉学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及加工包装费3.5元/箱,经自验合格后于2025年6月16日由河南省考拉学长食品有限公司装车拉走,销售价19.59元/箱。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批“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的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耗氧量(以O2计),计量单位:mg/L,标准指标:≤2.0,实测值:9.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5750.7-2023(4.1酸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抽样批次“文遇?”天然苏打水和“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货值金额为3803.77元(计算方式:9.5×188+19.59×103),获取利润为1018.5元〔计算方式:3.5×(188+103)〕。该公司生产上述抽样批次“文遇?”天然苏打水和“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有记录有生产日期、名称、规格、批号、入库/出库、库存等内容的货位卡以及产品运输交付记录、代工费结算单、出厂检验报告。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及时发出抽样批次“文遇?”天然苏打水和“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的召回公告,通过排查,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生产的抽样批次“文遇?”天然苏打水和“PIKEMEN?”饮用天然苏打水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1018.5元、罚款65000元。
65000.00元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修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份,与河南元小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代加工协议》,于2025年5月17日生产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142箱、于2025年7月8日生产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145箱,该产品规格为:385ml/瓶、24瓶/箱;共生产了两个批次、287箱,其自检后以9.5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河南元小田食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和含天然矿物质(钙、偏硅酸、碳酸氢根、镁)等内容,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注有 :“天然矿物质含量单位(mg/L),碳酸氢根HCO3-≥247mg/L、……、镁(Mg2+)≥0.05mg/L……”等信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有关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镁的含量要求为:每100g中≥15%NRV,每100ml中≥7.5%NRV或每420kj中≥5%NRV”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的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标签镁的标示值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截止我局检查时,该公司生产的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已经全部销售;根据该公司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计算,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案涉产品货值2726.5元(计算方法:287(142+145)×9.5),获取利润430.5元﹝计算方法:287(142+145)×1.5(9.5-8)﹞。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元小田?玫瑰花味天然苏打水饮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30.5元;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3
焦市监处罚〔2025〕24号
2025年4月24日收到食品抽检科转办国抽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25年1月16日生产的“饮用天然苏打水”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8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报告(№:QDF25-0051421-0004),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饮用天然苏打水”经检验耗氧量(以O2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焦作市百氏轻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25年1月16日,2025年3月22日生产的“饮用天然苏打水”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5723.2元整; 2、罚款55000元整。 罚没共计60723.2元。
55000.00元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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