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树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702227728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河镇长青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8
(2025)吉71民终124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
2025-05-22
(2025)吉7103民初28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刘*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06-26
(2024)吉0524民初6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慕**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4
2024-05-06
(2024)吉0524民初62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慕**
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8
2022-01-22
(2022)鲁0783民初21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9号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为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人参酒”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承认生产销售过“人参酒”,标签配料上标注的优质白酒为复合配料,但是未按要求展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该公司涉嫌违法情节较轻。 该公司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1.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壹仟陆佰贰拾元);2处以罚款500元(伍佰元整);合计2120元(贰仟壹佰贰拾元整)。
5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68号
2025年9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单。内容为你公司生产的“人参酒”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生产雪兰山牌人参酒龙瓶(500ml)5箱,规格:9瓶/箱,每箱售价45元,每箱成本价格为40元,以上批次人参酒标签配料中的白酒为复合配料,但是未按要求展开,货值金额225元。人参酒标签中白酒为复合配料,但是未按要求展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贰佰贰拾伍元整);2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2225元(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3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58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罗曼骑士干红酒葡萄酒标签使用了德国绿点标志注册商标的图案,涉嫌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311-(较轻)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5.00元(贰仟零肆拾伍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4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24号
该公司威士忌酒标签标签标注名称字号大小不一致的行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在知晓违法行为后,主动召回上述产品,及时对印有错误信息的标签进行更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2.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5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3号
该公司葡萄烈酒使用被委托方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该超市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未被列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中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程度较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元整);2.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合计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1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6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81号
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15日接到投诉举报,因内容相符,并案处理。内容为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人参虫草酒”,其原料中蛹虫草属于新食品原料,但没有标注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承认生产销售过“人参虫草酒”,标签只标注了人参的不适用人群而未标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该公司“人参虫草酒”标签未标注蛹虫草不适宜人群的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和《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规定,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的规定。
1.责令停产停业10天,2.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壹仟伍佰叁拾元整);3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530元(陆仟伍佰叁拾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7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68号
该公司深山蓝莓冰酒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主动召回销售的“深山蓝莓冰酒”,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8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67号
该公司人参酒标签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的行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鉴于你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7天;2.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壹仟陆佰陆拾柒元整);3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667元(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9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35号
该公司人参酒标签未按要求标注复合配料的行为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5元(伍佰零伍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5505元(伍仟伍佰零伍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10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36号
该公司的“青梅水果配制酒、雪峰冰泡青梅酒”标签标注不全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B.4.1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二百三十四条违法程度较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3元(叁佰叁拾叁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合计5333元(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