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董建荣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建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6MA297794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阳县万全镇郑林西路王子花苑3幢楼下西起第1间至第10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4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从温州市某某粮油店购进一件规格为1*20的某某某杂粮小面,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某某某杂粮小面;产品标准代号:Q/KMMY00035;生产日期:2022.02.9;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广东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南县兴盛大道工业园;净含量:280g;数量:1包。上述某某某杂粮小面的进货价为6元/包,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销售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9日的某某某杂粮小面1包,销售价8元/包,销售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其余19包均已销售,但无法确定其具体销售时间,故仅查获的1包超过保质期的某某某杂粮小面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货值总计8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某某杂粮小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99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总计9908元,上缴财政。??
99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