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浩楠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2MABQP8UC80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162号第二层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30
(2026)粤0402民初1870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丰**,杨**,刘**,于*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
2026-07-24
(2026)粤0402民初1870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杨**,于*,刘**,丰**,霍**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3
2026-07-21
(2026)粤0402民初1870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于*,刘**,丰**,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3
(2025)粤0402民初113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9
(2025)粤0403民初89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大信五金建材商行
珠海艺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毛**,珠海市无境空间全案设计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3
(2025)粤0491民初107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焦**
杨**,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7
2024-09-03
(2024)粤0491民初194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焦**
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8
2024-08-20
(2024)粤0491民初142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龚**
杨**,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香市监处罚〔2026〕1929号
(一)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调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公告期限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至50万元,办理时提交了《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声明公司自2023年12月25日(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至2024年3月7日(减资变更登记之日)无债务。该说明落款处加盖当事人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处由全体股东杨浩楠、于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与珠海市荣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康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3年4月14日,荣康公司委托当事人承接装修工程,双方签订《吉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工程期限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9月15日,工程造价402000元。荣康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81900元,但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竣工交房,至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仍有部分工程未施工。荣康公司遂通过微信等方式催促工程进度,但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左右撤离案涉房屋且未通知荣康公司。2023年12月7日,荣康公司向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在线提交立案申请,该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2024年8月14日,该院就荣康公司诉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作出(2024)粤049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荣康公司退还工程款159125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等。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荣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5年5月24日作出粤0491执1857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住所变更登记调查情况 经查,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住所从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162号第二层商铺变更至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358号之二。办理该次变更登记时,当事人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及商铺租赁合同、房产证信息页复印件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承诺,已依法取得住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申报信息与实际一致;对申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因填报虚假信息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加盖当事人公章,“有权签字人签署”处由法定代表人杨浩楠签字确认。 当事人提交的房产证信息页显示,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358号之二的房地产权属人为陈月秀,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43046号,房屋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358号。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确认,未见陈月秀在我市的不动产登记记录,亦未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358号的不动产登记记录。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该房产证信息页复印件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未配合调查,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故视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理: 1.撤销当事人2024年3月7日变更登记、2024年7月23日变更登记; 2.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对当事人2024年3月7日减资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罚款9.6万元;对当事人2024年7月23日住所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罚款9.6万元。 合计罚款19.2万元。
288000.00元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粤澳深合商事劳动罚决﹝2024﹞11号
投诉人刘多君、刘继坤等14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广东吉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冶逸璟公馆个人业主装修项目期间拖欠其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工资。为查清当事人涉嫌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询〔2024〕7号),要求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派人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前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接受询问调查,EMS邮件于2024年1月31日退回。因当事人未签收《询问通知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张贴《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024年3月1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向当事人住所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劳动责改〔2024〕2号),要求其配合提交材料,EMS邮件于2024年3月24日退回。2024年4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在粤澳深度合作区官网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4月15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张贴,要求当事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当事人至今仍未按要求整改。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18000.00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4-09-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1-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华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