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远宏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庆勇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6686261458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朝阳村朝胡线108国道北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8
(2022)晋0109民初775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
2022-11-29
(2022)晋0109民初775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4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2)粤0103民初7357号
票据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9
(2022)渝0106民初21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四川英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汇之敏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2-05-23
(2021)粤0103民初18589号
票据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山西恒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7
2022-03-09
(2022)渝0106民初21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四川英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汇之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1-12-08
(2021)晋0109民初725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30
(2024)黔0111民初65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山西博汇雅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6
(2022)渝0106民初21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重庆汇之敏物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4
(2022)渝0106民初21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重庆汇之敏物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7
(2022)渝0106民初21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重庆汇之敏物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0
2023-02-23
(2023)晋0109执恢112号
追偿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1037482.22元
执行案件
2
2022-03-31
2022-02-25
(2021)陕0113民初34823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3-10-08
2013-10-08
(2013)太行初字第13号
太谷县朝阳远宏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太谷县人民政府及孟宪禄、孟庆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6年1月30日,我局收到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办函》(编号:JD20250037),根据该督办函,在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金属制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山西远宏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外接头(规格型号M2-50-Zn)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CJ2025MG012,不合格项目为尺寸a。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共生产外接头(规格型号:M2-50-Zn)760个,定价单价为3.05元/个,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于2025年12月15日将该批次产品(除去抽检的20个)进行回炉重熔,货值金额2318(760*3.05)元,因产品并未进行销售,抽检的产品为无偿提供,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外接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产品货值金额2318元的1.5倍的罚款3477元。
3477.00元
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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