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荣振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RPR8W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幸福路南建设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2026)皖1221民初51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张*
临泉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5
(2024)皖1221执19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3
2024-03-04
(2024)皖1221民初958号
合同纠纷
杨**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4
2024-03-04
(2023)皖1221民初146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郭*,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5
2023-09-01
(2023)皖1221民初80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郭*,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牛**
临泉县人民法院
6
2023-08-17
(2023)皖1221民初80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郭*,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牛**
临泉县人民法院
7
2023-06-15
(2023)皖1221民初61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冯**,阜阳朝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8
2023-02-02
(2022)皖1221民初1320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牛**,刘**,郭*,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19
(2026)皖1221民初51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临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4-08-16
(2024)皖1221民初679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4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1
2024-08-16
(2024)皖1221执19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8-03
2024-03-05
(2023)皖1221民初146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临泉县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7-17
2024-03-05
(2024)皖1221民初958号
合同纠纷
杨**、临泉义乌国际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4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850号
当事人在转供电收费方面,主要负责临泉义乌商贸城商业市场转供电电费的代收代管及相关配套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涵盖商贸城全体终端1200余家商户,其转供电收费行为直接关系终端商户的合法权益及区域电价管理秩序。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转供电收费过程中,对商贸城终端商户采取分类定价、预付费充卡的收费模式管理:对一般业态商户实行单相电表计量,按两类标准收取电费,第一类商户收费标准为0.95元/千瓦时至0.99元/千瓦时,第二类商户收费标准为1.05元/千瓦时;该收费标准中,除包含向供电公司缴纳的基础电费外,还违规叠加了物业公共部位用电电费、共用设施及配套设施用电电费、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费等多项本不应通过电费分摊的费用,变相提高了终端商户的用电成本。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第八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该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当事人作为专业的市场运营管理及转供电收费主体,理应严格遵守上述政策要求。结合国家电网公示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3年1月、2025年6月执行公示价格)及当事人与供电公司的实际结算数据,经核查核算,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的违法收费具体明细如下:2023年1月至12月:当事人与供电公司结算总电量660.36万千瓦时,总金额534.90万元,月结算均价为0.7837元/千瓦时至0.8340元/千瓦时。期间向第一类终端商户供电379.85万千瓦时,实收电费369.81万元,按“与供电公司结算月均价+0.015元/千瓦时至0.02元/千瓦时”的合规标准计算,应收电费314.71万元,多收金额55.10万元;向第二类终端商户供电126.58万千瓦时,实收电费132.91万元,应收电费104.83万元,多收金额28.08万元;该年度合计多收价款83.18万元。2024年1月至12月:当事人与供电公司结算总电量707.03万千瓦时,总金额580.74万元,月结算均价为0.77元/千瓦时至0.86元/千瓦时。期间向第一类终端商户供电439.08万千瓦时,实收电费434.66万元,应收电费370.68万元,多收金额63.99万元;向第二类终端商户供电132.37万千瓦时,实收电费138.99万元,应收电费111.55万元,多收金额27.45万元;该年度合计多收价款91.43万元。2025年1月至6月:当事人与供电公司结算总电量320.88万千瓦时,总金额280.73万元,月结算均价为0.82元/千瓦时至0.90元/千瓦时。期间向第一类终端商户供电154.43万千瓦时,实收电费152.89万元,应收电费138.92万元,多收金额13.97万元;向第二类终端商户供电58.93万千瓦时,实收电费61.88万元,应收电费52.88万元,多收金额9.00万元;该半年度合计多收价款22.97万元。综上,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累计向终端商
1;警告; 2;罚款伍拾玖万贰仟柒佰元。
592700.00元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