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狮山镇东南阁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建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MGFJ66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武定县狮山镇南街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4〕182号
经查实:当事人多次从到武定县狮山镇南街批发化妆品的商贩处购进英歌染发膏等化妆品在武定县狮山镇东南阁使用销售。2024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定县狮山镇东南阁进行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英歌染发膏等等5种化妆品7盒,没有认真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超过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5种化妆品分别为:①英歌染发膏(6.45)1盒,净含量:500ml/盒,生产日期(批号):2021/01/22,使用期限至:2024/01/21,生产企业:广州白云玉洁化妆品厂;购进了1盒,进价20元/盒,用来给顾客染发,染一次30元,未销售;②帅影染发膏1盒,净含量:500ml*2/盒,生产日期(批号):2020/03/22,使用期限至:2023/03/21,生产商: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盒,进价20元/盒,给顾客染1次收30元,未销售出去;③英歌染发膏(传7.3)1盒,净含量:500ml/盒,生产日期(批号):2021/01/23,使用期限至:2024/01/22,生产厂家:广州白云玉洁化妆品厂;购进1盒,进价20元/盒,每染1次30元,没有用过也未销售出去;④读秒烫2盒,净含量:300ml*2/盒,生产日期:2018/05/20,使用期限至:2021/05/20,生产企业:广州市柏乐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2盒,进价15元/盒,染发1次收30元,因生意不好,没有卖出去过,也没有用过;⑤卡丝蓝烫发液2盒,净含量:1000ml,生产日期:2021/02/21,使用期限至:2024 /02/20,生产企业:广州卡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2盒,进价25元/瓶,未销售出去。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5种化妆品合计28瓶,货值金额14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故无法提供准确的进货时间,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英歌染发膏”等5种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英歌染发膏”等5种化妆品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英歌染发膏(6.45)1盒、帅影染发膏1盒、英歌染发膏(传7.3)1盒、读秒烫2盒、卡丝蓝烫发液2盒,合计7盒,货值金额14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