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桂园区庆兵鲜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兵 | 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81MA41DRHR9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桂园区大菜园蔬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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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x-93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从安阳市李家庄蔬菜市场要军蔬菜批发购进辣椒142kg,购进价5.6元/㎏,销售价7元/㎏。2025年11月12日,按照抽检计划,我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2日,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JC-L20251099)显示:第2页,序号:5,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辣椒,已全部出售,货值金额994元,获利:198.8元。
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批次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但不能提供涉案批次辣椒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另查:2025年9月8日,因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已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