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辽市服先镇汇丰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56FM58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辽市服先镇服先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2号
经查,双辽市服先镇汇丰副食商店于2023年11月23日从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涉案“香蕉”购进数量为一件(净重13公斤),购进金额共计72元;于2023年11月24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2.23kg,销售价格为10元/kg,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22.30元。剩余10.77kg均已10元/kg的价格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107.70元,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香蕉”销售金额共计130元。 当事人在经营“香蕉”索取了购进凭证、合格证明材料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