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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奕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N2543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兴堰路4号附139号(北大资源·燕南五街区负一层1-1-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5)渝0107民初6008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3
(2022)渝0107民初21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广西桂林市福廷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1-11-19
(2021)渝0107民初4115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9
(2021)渝0107民初411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9
(2021)渝0107民初411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6
2021-11-19
(2021)渝0107民初411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7
2021-09-29
(2021)渝0107民初234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8
2021-07-16
(2021)渝0107民初215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4
(2025)渝0107民初6008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1-11-21
(2021)渝0107民初234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62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行监督抽检工作,于2023年8月10日在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抽样了4.224KG黄辣丁和2.376KG后腿肉(猪肉)并送检。于2023年9月1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销售的后腿肉(猪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抽查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A23SZ04760),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将该报告送达至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九龙坡区浙联优选副食超市销售的黄辣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抽查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A23SG08023),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将该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2023年9月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后腿肉(猪肉)、黄辣丁。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3年9月21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梁棚程、陈颖为办案人员。经对当事人的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同时获取了当事人涉案的相关证据,本案现于2023年10月23日调查终结。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申请。经进一步调查,依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该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黄辣丁是8月9日购进,从渝北区江河会海鲜经营部购进的,进货价39.8元/kg,进了5kg,金额199元。销售价格为45.6元/kg;后腿肉(猪肉)是8月9日购进的,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1171号兰兵店购进的,进货价21.8元/kg,进了5kg,金额109元,销售价格为25.6元/kg。截止到2023年9月6日现场检查当日,该批次后腿肉(猪肉)和黄辣丁均已全部销售出去(含抽检4.224kg黄辣丁和抽检2.376kg后腿肉(猪肉)。经计算,共计货值金额356元(45.6元/kg×5kg+25.6元/kg×5kg),违法所得为356元(45.6元/kg×5kg+25.6元/kg×5kg),未单独缴纳税金。当事人销售的后腿肉(猪肉)、黄辣丁,经抽查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总额6356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6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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