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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宾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翔注册资本:143.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182412304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5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位于竹溪县新洲镇新发村2组的楠木湖宾馆由竹溪宾馆运营管理,该宾馆共有房间104个,在本局人员现场检查中,均处于正常开放营业中状态。 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00瓶,购进单价:12元/瓶。截止现场检查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76瓶,货值金额912元。 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257号),要求当事人于3日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使用记录。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供购进票据台账及出入库使用记录。上述化妆品不单独销售,使用化妆品的费用包含在房费中。因当事人未提供使用记录,涉案化妆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的规定,确定罚款幅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案件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洗发露76瓶);2.罚款20000(贰万)元。
2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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