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丰田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志伟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36973876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建设路182-1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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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农(肥料)罚﹝2025﹞第000015号
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象山丰田农资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认错态度良好。同时,考虑到案涉肥料产品尚未销售过,未流入市场,未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过去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能按照本机关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该款肥料产品,说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轻,符合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故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第3部分(肥料)第6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适用情形: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理意见:一、警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5
2
象农罚决字﹝2023﹞第000040号
当事人象山丰田农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建设路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该款农药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用于销售经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实际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蚜酮”,未获违法所得,库存数量8瓶,货值金额2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过去两年内未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农药相关违反行为第14条“违法行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适用情形: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农(农药)告〔2023〕4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0822的库存农药“吡蚜酮”8瓶;二、罚款2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生产日期为20210822的库存农药产品“吡蚜酮”8瓶
2000.00元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