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苏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B10G0X1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12楼12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陕0103民初89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4
(2024)陕0103民初89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7
(2024)陕7102民初2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尹**
刘**,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2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6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4)陕0103民初2946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4
2023-12-30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5-05-12
(2025)陕0103执2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14
2024-11-26
(2024)陕0103民初1763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2-21
2025-01-13
(2025)陕0103民初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04
2024-10-17
(2024)陕0103执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8-29
2024-08-23
(2024)陕0103民初13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xx与高xx、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6-26
2024-03-15
(2024)陕0103民初2946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58.3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4-13
2024-03-28
(2024)陕7102民初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1-17
2023-12-07
(2023)陕0103民初21481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9-25
2023-09-05
(2023)陕0103民初1401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吴**、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0交罚﹝2025﹞146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0
2
陕0107交罚﹝2025﹞200号
2025年 06月 03日 09时19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A5020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高超驾驶陕 AAA5020号机动车通过使用交控 E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交控 E行(车主端)显示从西桃园世纪大厦(西南 1门)到西安站(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22.94元。检查现场高超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手机中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0
3
陕0107交罚﹝2025﹞181号
2025年 05月 16日 09时 57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黄向斌驾驶陕 AAJ9397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黄向斌驾驶陕 AAJ9397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唐岛酒店(西安皂河地铁站三桥店)到北进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24.98元。检查现场黄向斌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4
陕0302交罚﹝2025﹞89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5
陕0305交罚〔2025〕36号
2025 年4月23日11时11分,礼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礼泉县南站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郭海生驾驶陕AA39128号北京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载乘客1名,从汉庭酒店(礼泉县)到礼泉南站。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平台)下单,约定车费8.27元。经查,该车驾驶员郭海生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显示经营范围为西安市,平台接单信息显示该车经营范围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罚款伍仟(¥50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礼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23
6
陕0302交罚﹝2025﹞66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8
7
陕0114交罚﹝2025﹞0003号
2025年 03月 26日 10时 2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段雄在临潼区兵马俑东高速路出口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 AAJ9395丰田牌小型轿车载客经过,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刘清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驾驶员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该车于 2025年 3月 26日 09:44:11载 3名乘客从文景路|西安北站凤城十二路轻居酒店到秦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游客服务中心,乘客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 64.97元车费,驾驶员刘清文手机显示收到车费金额 53.95元。检查现场驾驶员称该车所有人为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录像取证。经调查,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车辆租赁给刘清文,并对刘清文通过滴滴平台派单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知情且达成合意,每月收取租金 34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5-03-27
8
陕0110交罚﹝2025﹞35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3
9
陕0108交罚﹝2025﹞37号
2025 年 3 月 5 日 15 时 25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永宁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A5355 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下乘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桑毅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 人,由翠华路曲江 6 号 1 号公寓楼前往碑林区南门盘道西安城墙西安城墙-永宁门城楼,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9.49 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0
10
陕0110交罚﹝2025﹞22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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