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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苏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B10G0X1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A座12楼121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陕0103民初89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4
(2024)陕0103民初89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7
(2024)陕7102民初2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尹**
刘**,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2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6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4)陕0103民初2946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2-30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7
2025-05-12
(2025)陕0103执2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14
2024-11-26
(2024)陕0103民初1763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2-21
2025-01-13
(2025)陕0103民初4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04
2024-10-17
(2024)陕0103执30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8-29
2024-08-23
(2024)陕0103民初13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xx与高xx、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6-26
2024-03-15
(2024)陕0103民初2946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58.3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4-13
2024-03-28
(2024)陕7102民初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1-17
2023-12-07
(2023)陕0103民初21481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9-25
2023-09-05
(2023)陕0103民初1401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吴**、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3交罚〔2026〕000044号
2026年08月03日15时4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巡查时发现:陶学成驾驶长安牌陕ABQ5727车辆,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2人,从御锦城V青年运到陕西省中医医院-门诊,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19.2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陶学成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陶学成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你公司所有,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8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万华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陶学成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固定租金3950元。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截图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初次被查处,属较轻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06
2
陕0305交罚〔2025〕36号
2025 年4月23日11时11分,礼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礼泉县南站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郭海生驾驶陕AA39128号北京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载乘客1名,从汉庭酒店(礼泉县)到礼泉南站。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平台)下单,约定车费8.27元。经查,该车驾驶员郭海生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显示经营范围为西安市,平台接单信息显示该车经营范围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罚款伍仟(¥50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礼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23
3
陕0302交罚〔2024〕95号
陕西一凡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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