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鸿天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乐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K803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三鸿社区书城路鸿城家园8栋1单元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01号
经查明,从2024年1月1日始,当事人为鸿湖景天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小区物业事务公示栏上公示了代收水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武汉水务集团服务热线等内容,当事人在2025年11月7日前公示代收水费标准为“2.7元/吨”,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发布通知公告,调整水费收费标准为“2.47元/吨”并予以公示。当事人代收共计421户居民水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期间,当事人按2.7元/吨的价格代收取居民用水水费,按《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 号)定价2.47元/吨向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缴费,超政府定价标准0.23元/吨。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向小区居民供水105091.26吨,按2.7元/吨向居民共收取水费283746.4元,若按政府规定2.47元/吨标准收取计算,应收259575.41元,实际多收24170.99元。2026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6〕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31日内退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期间多收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当事人在小区物业事务公示栏上发布了退费公告,当事人以转账退还或抵扣水费等方式向小区居民退还多收水费,截止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已将多收水费退还完毕,共计24170.99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全体居民签字的水费退费明细。经电话抽查回访小区住户,均已收到当事人退还的水费。从2025年11月7日起,当事人已按政府定价2.47元/吨向居民收取水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版)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向居民退还多收价款,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12085.49元。
12085.49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