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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利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景成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25MA7A1WQK0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金域名门小区12-M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2
(2024)新2301民初105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奇台县利德超市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3月30日核准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奇台县利德超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待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和国窖1573系当事人经营者自用剩余摆放于店内销售,待售数量为五粮液17瓶、国窖1573 6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五粮液售出8瓶、国窖1573售出5瓶,均系举报人购买,上述两个品名的白酒销售价格均为1250元/瓶;郎牌特曲T3精英版系当事人通过送货上门现场付款的方式自店铺位于圣水名城北侧的供货商处购进,进货数量为2箱,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价格无法确定,销售价格为158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该品名白酒未售出。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制发《鉴定委托书》(奇市监检鉴委【2023】74号)并寄送相关材料。2023 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签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的《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鉴定证明书》(LZLJD鉴字(2023)第9072017号 NO:0012091),鉴定结论为“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制发《鉴定委托书》(奇市监检鉴委【2023】74号)并寄送相关材料。2023 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签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178),辨认/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包装完好,防伪标识完整。经鉴定: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批样非我公司生产,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制发《鉴定委托书》(奇市监检鉴委【2023】74号)并寄送相关材料。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签收经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辨别人员鉴定并出具的《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LJGF鉴字NO 00001564),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该酒经我公司系统查询及外观防伪鉴定确认为我公司所生产的50%voL 500mL 浓香型郎牌特曲T3(精英版)产品,属未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三个白酒厂家出具的《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鉴定证明书》(LZLJD鉴字(2023)第9072017号 NO:0012091)、《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178)、《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同批次/生产日期的五粮液、国窖1573共23瓶; 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