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雄起汽车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昌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A7KH4A4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鸡村长岭坡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应急罚〔2024〕25号
2024年2月26日,兴宁区政府组织兴宁公安分局、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交警四大队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执法组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长岭坡4号的雄起汽车美容店铺面查获车用清净增效剂(规格:20L±0.5)共113桶;现场另有车用清净增效剂空桶51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南宁市兴宁区鸡村长岭坡4号的雄起汽车美容店铺面位于南宁市鸡村村民民宅(三层)一楼,车用清净增效剂113桶售卖现场旁3米处厨房正在使用煤气煮饭,周围有花木篮酒店、民宅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查,该批车用清净增效剂(113桶)涉嫌危险化学品,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南宁市兴宁区雄起汽车美容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