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长宁镇上东村甲森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寿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W82Y5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上东村0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4﹞第57号
2024年11月05日15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在长宁镇上东村寿峰商店内,存有大量卷烟,望烟草局查处,需要领取举报奖励。2024年11月05日16时27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后,依法对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上东村057号武功县长宁镇上东村甲森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寿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库房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兰州(硬精品)300条、延安(软)300条、黄山(印象一品)100条,共计3个品种合计700条。当事人王寿峰在案发现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王寿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4]第094号),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商店卷烟不够销售,为承接红、白事烟用需求。就在武功县长宁、河道周边农村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商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510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王寿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寿峰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1000.00元,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1000.00元10%的罚款,计罚51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个品种共700条卷烟,予以发还王寿峰。
5100.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