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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建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077826185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豫十路与107辅道交叉口郑州传化公路港A区-1-1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闽0582民初952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彭**,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03-18
(2025)闽0426民初263号
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尤溪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闽0426民初263号
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1-10-09
(2021)闽0821民初23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4
2022-02-23
(2021)闽0821民初23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8497.2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16
2021-06-15
(2021)豫0823民初26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毛**等与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13
2021-05-12
(2021)豫0823民初2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毛**等与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13
2020-09-29
(2020)闽0802执3035号
运输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1-02
2019-12-27
(2019)豫0104民初18592号
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同恒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6-30
2019-05-22
(2018)闽0802执2683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6-30
2018-06-11
(2018)闽08民终686号
运输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87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16
2017-08-23
(2017)闽0802民初561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岩合盛旺物流有限公司、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1-10
2016-11-10
(2016)豫0184民初496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郑州创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交执泉高一﹝2025﹞罚字第295号
2025年10月1日18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黄特鹏、黄敦立在泉南高速南安北收费站执法检查发现,付阳成驾驶豫A9057D/豫AV897挂号货车运载杂物从省新镇要到南安北收费站,经询问,承运人为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1.5米,超过限值3.4米;总宽度2.7米,超过限值0.15米;总高度4.4米,超过限值0.4米;付阳成现场无法出示该趟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10月1日18时00分,承运人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付阳成驾驶豫A9057D/豫AV897挂号货车运载杂物从省新镇要到南安北收费站,途经泉南高速南安北收费站,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1.5米,超过限值3.4米;总宽度2.7米,超过限值0.15米;总高度4.4米,超过限值0.4米;该趟次运输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400﹞。
4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10-10
2
豫0100环罚决字〔2025〕103号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罚款1.28万元
12800.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16
3
豫0100环罚决字﹝2025﹞110号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罚款1.28万元
12800.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16
4
闽交执泉高三﹝2025﹞罚字第182号
豫AZ3908/豫A63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3月26日在晋长高速晋江南收费站因实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被我单位查获。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1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6-04
5
闽交执泉高三﹝2025﹞罚字第71号
2025年3月917日16时20分,焦红升驾驶的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黄色豫A3767G﹝豫A382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南惠支线惠安南高速收费站被我单位以几何超限不可解体为由查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3-27
6
闽交执泉高三﹝2025﹞罚字第50号
2025年3月9日18时10分,程留杰驾驶的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黄色豫A8761R重型半挂牵引车在S11福厦高速张坂收费站被我单位以几何超限不可解体为由查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1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3-17
7
豫郑交罚字(2024)25-0257号
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罚款200.00
200.00元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8
闽交执泉高一﹝2024﹞罚字第159号
2024年10月26日21时0分许,付阳成驾驶的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豫A5670Y豫A1G2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车厢途经泉南高速泉州西收费站,经执法人员现场利用米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4.80米,总宽度3.18米,总高度4.60米,该车车货总长度超过规定限值6.70米,总宽度超过规定限值0.63米,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0.60米,付阳成现场无法提供该趟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趟运输由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运,其安排付阳成驾驶的豫A5670Y豫A1G27挂货车装载车厢﹝不可解体﹞要到泉州。该车车货总长度24.80米,总宽度3.18米,总高度4.60米,该车车货总长度超过规定限值6.70米,总宽度超过规定限值0.63米,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0.60米。该趟次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2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10-30
9
九交罚﹝2024﹞0105B025号
2024年4月23日9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交警在柴桑区庐山服务区检查时,发现左参军驾驶的豫A3387Q\豫A168L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上载有壹车快递,从福建漳州至河南郑州。经调查,豫A168L挂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左参军系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该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取得道路运输证。经核查,豫A168L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载明该车核定长度为13.9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擅自加装了长21.2米、宽3.1米、高4米(离地高度)货厢,且刹车系统与货厢连接,将车辆由平板车改装为厢式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23
10
闽泉狮交执﹝2024﹞罚字第107号
2024年3月13日上午,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石狮市高速收费站站前广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新亮驾驶豫A8903L﹝豫A980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该处,车上运载货厢,从厦门欲前往晋江仁泰物流园卸货。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8903L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豫A980W挂均已配发《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该车车货总高度4.64米,车货总宽度3.20米,车货总长度24.50米,其中,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豫A980W挂车辆实际长度16.40米,与该车道路运输证所显示的车辆长度13.95米不符。驾驶员全程参与勘验过程,对勘验结果表示无异议。驾驶员刘新亮已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现场未能出示该运输趟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元整
1001.00元
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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