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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金锣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宝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MA6PCQDD6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红河州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富康路西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1
(2022)云2504民初4210号
劳动争议
唐**
云南红河金锣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0
2022-12-19
(2022)云2504民初4304号
劳动争议
云南红河金锣食品有限公司与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弥环罚字﹝2024﹞18号
该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正常生产期间未对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开展季度自行监测,2024年上半年未对废气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口及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该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正常生产期间未对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开展季度自行监测,2024年上半年未对废气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口及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25000.00元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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