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2MA25JRTT4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望江楼新村7幢1室(临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5〕X00117号
现查明: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富路西侧、五号横河南侧,系南通京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共有商品住宅668套,汽车泊位809个(业主车位635个、人防车位174个)。截至调查终结,该小区商品住宅已全部售出,业主车位售出635个,人防车位未有出租。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入驻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单委员会《关于辉语星苑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的函》(通价备[2021]14号),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按照1.85元/㎡.月的标准收费。根据《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费备[2024]9号),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预收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用水、用电能耗分摊。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预收公共能耗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代收小区业主公共能耗费335841.59元,累计支出221936.94元,结余用于冲销下一个阶段的公摊能耗费用。当事人于2024年4月起向小区持有汽车泊位的业主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车位管理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车位管理费161760元,并将该笔款项列入物业服务收入。
另查明:通州区辉语星苑小区1#~11#楼地库公共表箱统计的用电量包含楼梯间照明等公共用电、地库照明等公共用电两部分,地下车库的公共能耗未单独统计,无法查明。
经初步测算,地下车库自启用至案期间,当事人重复收费约14553.02元,分摊668户业主计21.78元/户。2025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重新改造线路,将地下车库的照明与常用电表分开,单独设立地下车库照明设施电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车位管理费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取车位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能耗费,且车位管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综上,当事人2024年4月-2024年12月期间,在收取了40元/车位.月的车位管理费的同时,又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照明能耗列入项目整体公共能耗支出,变相提高了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构成了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因当事人未单独统计地下车库的公共能耗,当事人涉嫌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多收车位管理费无法查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