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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大园泵业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正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AJNMCT1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1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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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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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5]6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三穗县大园泵业经营部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的权属关系。 2.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3.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行政措施及物品数量。 4.询问调查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关系。 6.对廖志锋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的实际情况。 7.投诉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投诉人与公司的关系。 8.投诉人出具的侵权产品鉴别表,证明涉案产品的经过鉴别的实际情况。 9.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市监罚告《2025》第69号)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三穗县大园泵业经营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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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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