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符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3MA6HHWKD7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唐家寨社区田坝组安置地79号房屋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2025)黔0602民初36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铜仁金顶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符*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0
(2022)黔0102民初7828号
合同纠纷
符*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3
2022-06-10
(2022)黔0102民初7828号
合同纠纷
x**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4
2022-06-01
(2022)黔0102民初7828号
合同纠纷
符*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5
2021-09-29
(2021)黔2722民初2186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郭*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
荔波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5)黔0602民初36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铜仁金顶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符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文综罚字﹝2024﹞014号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一案,调查如下: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铜仁市万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来函称:当事人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26日因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应在2024年6月3日收到补足质量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但截至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请求我局依法督促其补足质量保证金。 根据来函请示,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请求我局市场管理科协助,查询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当事人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为4万元。当事人注册时缴纳的20万元,因疫情期间对旅行社的政策支持,已于2020年退还了16万元。 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铜)文综改字〔2024〕010号),要求其于2024年6月24日前补足质量保证金。 截至2024年7月2日,经我局市场管理科查询,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未按照规定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 2024年7月8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并通过当事人指定的邮箱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 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符杰到铜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符杰确认,当事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困难,难以按时按照法律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违法经营事实。 2024年7月29日,经我局市场管理科查询,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 2024年8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HHWKD7Q)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Z-100112)。当事人注册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万元,因疫情期间对旅行社的政策支持,2020年已退还其16万元,剩余4万元。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因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和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文综罚字〔2023〕01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因违法经营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二 我局市场管理科提供的《关于暂时退还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减少当事人质量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三 铜仁市万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况报告》(万文体广电旅呈〔2024〕59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的事实以及本案案件来源; 证据四 铜仁市万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限期补足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复印件1份、微信截图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到铜仁市万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要求其补足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事实; 证据五 《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铜)文综电送确字〔2024〕00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通过其指定的电子邮箱接收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 证据六 《责令改正通知书》((铜)文综改字〔2024〕010号)1份、《行政处罚案件证据001》1份、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限期补足质量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七 《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铜)文综立通字〔2024〕011号)1份、《行政处罚案件证据002》1份、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证据八 当事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具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符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符杰代表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规定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存在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 我局市场管理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9-29
2
铜文综罚字﹝2023﹞014号
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一案,由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终结。 你公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 你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的规定。 2023年8月7日,经报请省文旅厅审核批准,指定本案由本机关调查。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对本案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经营事实如下: 经查,你公司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唐家寨社区田坝组安置地79号房屋第四层,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杰,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HHWKD7Q)《营业执照》、(许可 文号:铜文体广旅函〔2019〕1号、编号:L-GZ-10011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证照,经营许可业务为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你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24日、26日、28日,以“贵客黔来”旅游项目组团,带团导游为王凡文、赵梦娟,在与李永超、曹晓雨、潘雪融等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发现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载明旅游者自由时间和次数,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和价格等规定事项,也未就“藤甲部落”自费项目与旅游者签订《自愿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在《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购物店名称栏只有“景中店”字样,其余“时间”、“地点”等栏目均为空白,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公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机关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阅、提取相关材料等方式方法,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 (铜)文综举字〔2023〕003号《举报处理单》、《关于移交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函》1份、《12345举报热线受理单》4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群众举报的事实; 证据二 (铜)文综检(勘)字〔2023〕025号、02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和依法处理的过程; 证据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HHWKD7Q)《营业执照》、(许可文 号:铜文体广旅函〔2019〕1号、编号:L-GZ-10011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资质,具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杰《调查询问笔录》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承认违法经营的事实,认可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并表示无异议; 证据五 汤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的《经营台账》复印件1份、《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复印件1份、投诉人、旅游者潘雪融、李永超、冯琳萍、曹晓雨的收款收据复印件4份;符杰提供的“贵客黔来”旅游项目实施方案1份、《租车合同》4份:证明你公司“贵客 黔来”旅游项目,由符杰本人策划经营,操作部具体负责实施,旅游者缴费参与 旅游活动的事实,证明旅游行程中购物场所为多选一; 证据六 李学鹏、张银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张银提供的《旅游者名单》3份、《贵州省境内旅游合同》3份、《旅游报名表》3份、《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3份:证明其身份,证实你公司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确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对购物场所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事实; 证据七 导游王凡文和赵梦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电子导游证》复印件各1份;王凡文提供的《团队行程确认单》 复印件2份;导游赵梦娟提供的《旅游者名单》复印件1份和《团队行程确认单》 复印件1份:证明其拥有导游从业资格,陈述按照你公司违规的行程安排,组织、诱导旅游者到购物店购物
1、对贵州水云涧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罚款5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符杰罚款10000元;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学鹏罚款2000元; 4、对导游王凡文和赵梦娟(女)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0天。
6200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