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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品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芬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C25HEH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广式串串肠食品,是当事人试制生产的首款产品,该类食品截至目前当事人只于2025年10月25日生产了这一个批次,共生产出成品450斤,该批成品以计量称重方式全部通过预包装成小袋并加贴上述(标识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广式串串肠标签后,于2025年10月26日,以15元/斤的出厂价,全部销售给了西安味之林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后当事人共召回该批次产品400.86斤(经当事人申请后已鉴证销毁),剩余49.14斤因已销售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因公司原技术人员不在岗,代班人员因业务不熟,误将诱惑红添加剂当成红曲红食品添加剂使用到这批产品,从而导致产品被检测出诱惑红。同时这批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标签,因当事人在印制时仓促的参考了他人标签模板,仅注意了对生产厂家信息的修改,而疏忽了许可证号和执行标准的修改,导致该批产品的包装标签上出现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当事人的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的问题,调查中当事人对库存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广式串串肠标签(3500张)予以了销毁处理。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开展原因分析,并提交整改说明、相关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票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和销售凭证,未发现当事人在其他产品中使用诱惑红和其他批次广式串串肠的生产销售。本案中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涉案产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产品属同一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750元(450斤×15元/斤=6750元),涉案450斤产品当事人已召回400.86斤,实际仅销售了49.14斤产品,因当事人未对该产品的生产成本独立核算,并全额退回经销商货款6750元,本局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标签生产包装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行为能直接危害到生命健康,且是外省监督抽检移交线索,而之前我局已给予当事人约谈提醒教育,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并多数已予以召回,涉案产品流通范围小,也未造成明显伤害,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一年内无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机关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综上,经合并处理,最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
7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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